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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目录


2024年 第26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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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研究       

马克思生产力思想的逻辑进程及现实启示

王欢, 杨渝玲

2024, 26(1): 1-11.

摘要:

马克思对生产力的认识经历了感性具体、具体到抽象、抽象到具体的逻辑进程。在早期著作中,马克思基于人本主义框架审视资产阶级发展生产力的手段及其对工人的剥削,在感性具体的材料中总结出生产力的多种形式及基本属性。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哲学的贫困》阶段,马克思在物质活动中认识到人的主体性及建构性,确认评判社会制度的标准以及历史发展的动力,从社会生产的具体形式中抽象出生产力的本质规定及其发展规律。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劳动、机器、资本的详细解析,揭示了生产力的劳动主体属性、物化对象化表现及其被占有的发生机制,在思维具体层面综合分析生产力的多重本质及其内在关联。马克思生产力思想对当代中国激发劳动者创造力、改造劳动方式、优化经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平台资本主义与劳动新异化

杜巧玲, 肖峰

2024, 26(1): 12-21.

摘要:

平台资本主义是以数字平台为核心、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在数字化时代的延伸,沿袭了资本对劳动力剥削的本质。从劳动的主要构成要素而言,平台资本通过对劳动方式的“数字化颠覆”、对劳动时间的“无规制量化”、对劳动空间的“全景式监控”、对劳动主体的“多层次剥削”、对劳动价值的“否定性重构”,引发了深刻的劳动新异化。劳动新异化是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在平台资本主义时期的延展,其实质不过是数字平台技术在平台资本增殖逻辑主导下的应用效应,对其研究依然遵循资本批判和工具理性批判的逻辑。从根源上来说,实现从“平台资本奴役”到“数字劳动解放”是对平台资本主义中劳动新异化的有效应对。


施密特自然辩证法界说中的“马恩对立论”——基于《马克思的自然概念》释读

陶廷昌

2024, 26(1): 22-31.

摘要: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施密特批判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自然观上制造“马恩对立论”的一个缩影。自卢卡奇到法兰克福学派,都致力于对辩证法的适用限度省审,认为辩证法只在马克思分析与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展现自身,如果把辩证法“应用”或“推广”到自然领域,则是对马克思辩证法思想的僭越。施密特沿着卢卡奇和法兰克福学派开辟的辩证法批判路向,同样主张辩证法的社会实践性,并提出独具特色的社会和自然的“双向中介”思想。在施密特看来,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是一种“独断的形而上学”“素朴的实在论”,是向自然“本体论”的回返。实际上,施密特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定出如此这般的哲学判断,一个极为关键的因素就在于他忽视自然辩证法中关于“自然概念”的历史内涵,“人与自然”关系的双向作用以及内纳的深厚实践底蕴。也就是说,在对自然辩证法内涵与实质的把握程度上,恩格斯和马克思具有一致性。


能源经济与气候政策

核电技术的网络韧性评估(2001—2022年)——基于灰色统计方法的分析

王晋伟

2024, 26(1): 32-46.

摘要:

核电技术可以提供低碳排放、可靠、可持续和多元化的能源供应,具有韧性的全球核电技术贸易网络,有助于满足全球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也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然而,目前对于核电技术贸易的网络韧性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为了科学评估核电技术的网络韧性,基于2001—2022年的核电技术进出口贸易数据,构建11个韧性指标,构建灰色统计评估模型,对全球、11个区域和32个国家三个层面进行核电技术的网络韧性评估。结果表明,在全球层面,德国和美国的核电技术贸易大国地位比较明显,韧性指标变化多样,全球的核电技术网络韧性不稳定。在区域层面,核电技术贸易模式由“区域内”为主转为“区域间”为主,非洲的核电技术网络韧性持续较好,其他区域的韧性不稳定。在国家层面,重要的核电技术出口国家是俄罗斯、德国和美国,重要的核电技术进口国家是法国、中国和乌克兰。此外,建议优化核电技术贸易结构,保障国家核电技术网络韧性。


完全隐含能源与碳强度研究进展综述

孙亚方, SU Bin, 李莹珠, 於世为

2024, 26(1): 47-57.

摘要:

节能减排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举措。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近年来能源与碳强度成为度量节能减排绩效的重要指标,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生产端强度控制的基础上,如何从根源上在消费端降低完全隐含能源与碳强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消费端完全隐含能源与碳强度的研究特征与发展趋势展开综述,结果发现:(1)主要呈现出国家层面研究为主、全球层面研究显著增加、省市层面研究开始出现的特征,且国家或省市层面主要聚焦于中国;(2)相比完全隐含能源强度,现有文献更为关注完全隐含碳强度;(3)研究由不区分终端消费向细分各终端消费发展,隐含在出口中的完全隐含碳强度受到了重点讨论;(4)部分研究侧重于局部,比如深度参与到全球生产网络的部分经济部门或能源消费与碳排放在生产网络中传输的关键层级;(5)进行完全隐含碳强度变动的驱动因素的研究主要基于乘性结构分解分析模型,从时间轴和空间轴展开剖析。现有研究框架未来可以扩展到能源环境相关领域的其他指标。


黄河流域矿业集聚对城市碳平衡的影响及传导机制——基于空间溢出效应视角

宋梅, 郝旭光, 张加, 李梦雪

2024, 26(1): 58-73.

摘要:

黄河流域矿产资源丰富,是中国的能源流域。在碳达峰与碳中和背景下,矿业集聚区低碳转型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基于2003—2018年黄河流域90个地级行政区面板数据,构建空间中介效应模型,从空间溢出视角探究矿业集聚对城市碳平衡的影响机制。结果表明:(1)矿业集聚显著恶化了矿业城市自身的碳平衡状态,而对周边城市的碳平衡状态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说明“碳诅咒”假说在黄河流域成立,矿业集聚区存在明显的“能源资源外输,碳排放和生态破坏留存”的环境不公平问题;(2)矿业集聚通过阻碍产业升级、抑制技术进步、降低土地固碳能力三条中介路径显著恶化了矿业集聚城市的碳平衡状态,产业升级的中介效应量最大,是矿业集聚区低碳转型的关键路径;(3)黄河流域矿业集聚对城市碳平衡影响有明显的时空异质性,作用强度和传导路径在繁荣期和转型期以及上、中、下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针对研究结论,认为要重视矿业集聚区与非矿业集聚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平问题,通过转移支付和减排责任科学划分让矿业集聚区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综合产业升级、技术进步、提高土地固碳能力多种方式,因时因地制宜破解和防范“碳诅咒”。研究旨在为矿业集聚区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减排责任、明确低碳转型路径提供理论支撑。


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与企业绿色创新

李强, 李东晓, 何子纯

2024, 26(1): 74-88.

摘要:

提高企业绿色创新水平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基于2010—202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数据,实证检验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能够推动企业绿色创新;而且,以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为门槛变量,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存在单门槛效应,当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门槛值后,退出威胁的正向作用得以显现。进一步的路径分析表明,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能够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履行环境责任。此外,在机构投资者为抗压型、企业为非国有性质或重污染行业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退出威胁的绿色创新赋能效应更显著。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及影响因素——基于推拉锚定模型的研究

王善勇, 张容玮, 陈久松

2024, 26(1): 89-100.

摘要:

环境污染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公众维护自身环境利益的诉求日益增加。在这种形势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应运而生。作为中国环境管理政策的重大创新,探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方向,对于满足社会公众环境诉求,提高、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与水平,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基于2008—2018年中国120个城市环境信息公开评价指数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利用Push-Pull-Mooring (PPM)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公众环境诉求、地区环境质量、政府环境关注度以及地区法治环境从推拉两方面对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产生正向的显著影响;政企关联程度以及政府财政压力作为锚力因素,会对地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产生显著的阻碍作用。基于上述结论,文章从完善法治环境,推进政府—企业—公众合作共治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建议。


民法典论坛       

知识产权客体兜底规范的内在关系及适用逻辑——以《民法典》第123条与《著作权法》第3条的适用为分析视角

刘华, 李晓钰

2024, 26(1): 101-110, 119.

摘要: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客体类型的立法取向秉持法定主义立场,而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范选择却经历了由“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的重大转变,致使两法客观呈现权利客体类型开放与封闭的立法模式差异。实践中应揭示这种假性矛盾的本质,厘清私权部门种属概念间错位类比的逻辑误区,明确过渡性知识产权基本规范对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特殊性问题的解释缺失,以《民法典》与《著作权法》之间互为“表里”的“隔代”调适关系为逻辑基础,支撑知识产权客体相关规范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践展开。即以作品类型扩张的现实表现和法律解释经验为起点,以民事私权的价值理念为根基,秉持审慎开放、体系化解释和司法确认优先原则,在具体案件中依照知识产权权属定位、著作权权属定位、作品类型定位的逻辑层次,在权利客体兜底款项启用时严格把握相对开放的审慎裁判思路。


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李东阳

2024, 26(1): 111-119.

摘要:

董事作为公司法人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失,应当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后,再向有过错的董事追偿。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面临公司欠缺偿付能力,而又不向董事索赔的窘境。立法机关为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引入董事对于第三人责任制度,第三人直接向董事主张损害赔偿变得于法有据。第190条在性质上应当被界定为特别法定责任,而非特别侵权责任。责任成立需要满足董事针对职务懈怠行为存在主观过错,第三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等条件。责任形式上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损失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间接损失仅负有补充责任。


民国初年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民初大理院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形塑

徐琨捷

2024, 26(1): 120-131.

摘要:

学界普遍认为《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效力由1912年4月3日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决议所确立,但梳理史料却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原因在于,该决议由南方政权作出且并未被北洋政府承认,故民事法源的空白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解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确立,离不开大理院在“司法兼营立法”过程中的塑造。民初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大致经历了通过《大清民律草案》的尝试与挫败、大理院确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地位、剥离《大清现行刑律》刑法属性及该律地位的巩固等阶段。纵观民事“第一法源”的确立,自清末兴起的“诸法合体说”起了关键作用,大理院根据该观点将《大清现行刑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既解决了“无法可依”的困境,又避免另立新民法将会遭受的阻力。


法学理论研究•轻罪立法的理论与实践

短期自由刑的适用控制与轻罪治理策略

周光权

2024, 26(1): 132-139.

摘要:

面对轻罪时代的到来,晚近的立法活动和司法实践在治理犯罪的理念方面进行了调整。但目前针对危险驾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袭警罪等轻罪,大量适用短期自由刑的治理策略并不合适。国内外的大量研究充分揭示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此,需要根据刑罚的基本理念,结合犯罪发生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并不依靠短期自由刑就能够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及时对轻罪的基本治理策略进行重大调整。对于大量轻罪,可以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进入审判环节的案件,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时宣告缓刑;除此之外,可以通过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来处理轻罪案件,从而大幅度减少对罪犯的监禁,在轻罪治理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网络数据犯罪立法的三大重要问题

秦雪娜

2024, 26(1): 140-147.

摘要:

将“对技术工具的不法利用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内容,属于手段型立法,不符合刑法的明确性要求。对于网络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应采取目的型立法方式,要挖掘有明确法益指向的具体行为类型。准确定位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才能确保立法的理性。数据法益不适合作为刑法上的独立法益,应通过刑法历来关注的个人法益,以及有具体内容且有公共危险指向的集体法益,对网络数据犯罪的法益予以限制性把握。在中国持续严密刑事法网以及社会高速发展不断催生多样化不法类型的趋势下,单一法典模式面临着现实压力,也存在“全而不专”的问题。应当重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价值,逐步建设具有交互性的多元法源体系。


危险作业罪的实务观察与理论检视

杨绪峰

2024, 26(1): 148-158.

摘要:

危险作业罪是立法活跃化背景下的轻罪增设范例,在法益保护前置化的背景下并未导致案件数量的不合理膨胀。从大量实务案件出发反思理论研究,本罪的基本性质、主观罪过等相关争议都可以消弭。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作为本罪出罪的重要路径,属于法教义学上的盲目“嫁接”。可识别的“中间危险结果”能够作为“现实危险”判断的重要依据;危险促进因素越突出或危险防止因素越弱化,越容易说明“现实危险”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视作本罪的结果加重犯;针对某危险化学品,行为人既存在危险驾驶罪的“运输”行为,又存在危险作业罪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宜认定为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罚;无罪经营成品油的案件在本罪增设后,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正确适用本罪能够合理限缩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


微罪附随后果的检视与出路

段蓓

2024, 26(1): 159-166.

摘要:

犯罪附随后果的规范化、体系性建构的现实困境为传统犯罪中的报应性附随后果是否具有适当性的问题。微罪的立法初衷及目的在于预防而非报应,故与报应性犯罪附随后果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基于社会法制文化认知所形成的“隐性附随后果”在微罪中并不存在。微罪应确定为法定最高刑为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微罪附随后果原则上不具有适当性,微罪记录原则上不应当被披露。微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解决目前微罪附随后果问题的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的路径。


经济与管理

数字时代市域社会治理的拓扑模式

杨文帅

2024, 26(1): 167-176.

摘要:

数字时代催生了市域社会治理的拓扑模式。数字的拓扑性和不断走向拓扑化,塑造了一个崭新的拓扑性市域社会,在尝试探索市域社会的善治时,注定不能忽视与拓扑性市域社会现实情境相符的拓扑模式。在拓扑模式下,拓扑既为数字的特性,又为治理的工具,同时亦将数字看作治理本体并视之为人性化的有机生命体。拓扑模式的治理逻辑线由“数字的拓扑性”、由此衍生的“拓扑性市域社会”以及二者关联之下的“拓扑的物理性质和作为治理工具(理念)”共同生成。拓扑模式治理以数字本体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遵从数字本体的本质特性变化而及时调整,旨在从根本上克服治理模式经常滞后于社会变化的结构性矛盾,建构与数字化市域社会形态高度匹配的变迁式社会治理共同体。


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客户集中度的影响

佟岩, 刘柯慧, 赵泽与, 李鑫

2024, 26(1): 177-194.

摘要:

企业数字化转型是中国发展数字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实现融合发展,进而使中国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获得重要优势。采用2011—2021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对数字化转型和客户集中度的关系及其中的渠道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的提升,客户集中度会显著降低,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化转型会提高企业进行高质量信息披露的能力和动力,从而缓解过于集中的客户资源给企业带来的压力。此外,对于销售费用率和盈余管理程度较高、全要素生产率和分析师关注度较低的企业以及非国有企业来说,进行数字化转型能够更加显著地为企业吸引客源,减少客户集中度。同时,相对于数字经济发展还较为落后的省份,处于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企业,更有可能通过进行数字化转型显著降低对大客户的依赖程度。最后,研究发现数字化转型降低客户集中度后,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市场地位。


质点到网络:公共服务动机、行为、绩效三元交互发展逻辑体系构建

宋伟, 王天宇, 张学和

2024, 26(1): 195-207.

摘要:

公共服务动机的研究不断发展繁荣,理论研究成果颇丰,是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热点。但公共服务动机如何转化为公共服务绩效在理论机制方面尚未清晰,遑论纳入公共管理人力资源实践中。基于Apriori算法对相关主题文献进行了无监督机器学习挖掘,发现公共服务动机转化的研究不足之处。基于此,在社会认知理论视角下系统性厘清了公共服务动机、公共服务行为、公共服务绩效三者关系,打通了三者相互链接转化的逻辑框架。并以逻辑转化路径为基础,基于系统网络层面搭建起“公共服务动机—公共服务行为—公共服务绩效”三元交互发展的逻辑分析模型,以期发展和完善公共服务动机理论,从而达到将公共服务动机理论成功转化为实践的目的。


产品相似性、目标公司选择与并购创新绩效

王倩, 任曙明, 张勤勤

2024, 26(1): 208-222.

摘要:

通过并购整合外部资源、提升创新绩效是企业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揭示了产品相似性在并购决策、整合阶段的作用,指出产品相似性一方面缓解了主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主并公司挑选合适的目标公司,另一方面促进了并购后的深度整合,进而提升了主并公司的创新绩效。使用2009—2019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样本,根据文本分析方法测算出主并双方的产品相似性数值,采用条件Logit模型和负二项回归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回归结果显示:(1)与主并公司存在产品相似性关系的企业成为目标公司的可能性更大;(2)并购后,产品相似性会提高主并方的创新绩效;(3)产品相似性主要通过“知识吸收效应”“融资约束平滑效应”和“市场压力对冲效应”三个渠道提高了主并方的创新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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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媒体制作:宋宏

审核:胡俊,刘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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